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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活用工的研究
灵活用工方式的产生
经常听到灵活用工平台似乎与避税挂在一起,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简单。用工方式的产生有着很复杂的背景,按照正常的逻辑,企业因某方面原因产生了特定的用工需求,这种方式比较灵活有很强的季节性,在此基础上如何做到合法依规纳税是很关键的问题,也就是在经济模式上企业不得不采取的灵活用工方式,其本质目的不是为了所谓的避税,因为从企业的角度讲这并不能节省太多的税务负担,企业往往是因为其他原因才采纳灵活用工方式。比较而言正式员工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从而反应企业实际利润,而劳务费发票的办理以及预扣预缴都需要由个人来完成,这不现实,本文试图围绕灵活用工方式探讨各种灵活用工形式,并将不同形式的法律(涉税)风险进行分析,试图并提出法律引导和规制的方向。
灵活用工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它包括很多种用工形式,甚至有的用工形式规定在劳动法中,因此属于劳动关系,有些企业的用工需要是具有很强季节性的集中时段大量人力的,并且工作内容灵活以结果为核心、灵活用工方式的进出机制、社保缴纳灵活性质很好地契合了部分行业企业的需要,因此,可以看到灵活用工的出现是先于所谓的“避税”问题之前的。灵活用工形式主要包括:临时工、委托代理、劳务关系、经营关系、非全日制人员等等,简单分为两类即劳动关系与非劳动关系,典型如劳务派遣是就是劳动关系来调整的,派遣公司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和非劳动关系。
灵活用工方式的客观存在基础,首先,经历过疫情三年的线上办公等多种多样办公环境的尝试,用人单位不一定需要提供固定的工作岗位来完成工作。企业为了减负不得不精打细算,采取有利运营的方式;其次,是由工作性质决定的,灵活用工企业往往是季节性较强的几种用工行业,或者是需要大批量用工的互联网公司,更偏向按劳分配所得和工作量不均衡的岗位,更重视工作内容
灵活用工的涉税问题基础
既有条件下税务的影响因素变得显著
当灵活用工模式在当前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条件下,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就要优化灵活用工模式,减轻负担,在此之下,税负变得显著。在讨论涉税问题时,关系到灵活用工的税务关系有三方,即劳动提供方、用工方和中间方,而关系到税负实际承担的是劳动提供方与用工双方主体,因此在考察是否带来节税问题的时候要从这二者的结果来判断。影响税款缴纳的要素,包括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税率的计算,收入性质的认定影响应纳税额和税率的确定。
从劳动提供方的角度观察税负:
劳动者由于是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因此一般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税在2019年改革后其征收范围有9类,关系到企业灵活用工双方的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以及“经营所得”。从应纳税额计算的角度看,将三者做一定的区分是有必要的,原因在于计算应纳税额的不同,工资薪金所得全额计入收入额、劳务报酬的80%计入收入额,经营所得一般可以在收入的基础上扣除费用,依据主体不同又有不同的区分即: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的个税计算可以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其中核定征收的标准与细节可以由地方政府的一些政策来规定。由此可知对于劳动提供方,将收入认定为哪一种性质对其税负有着巨大的影响,一些网络主播的高额收入就是利用经营所得的核定征收政策,将收入认定为经营所得再通过地方的低税率政策操作。
从劳动接受方的角度观察此种方式的负担
实际用工企业依靠灵活用工的方式能够实现最大限度地减轻成本,这在季节性用工行业尤其明显,比如临时需要搭建平台、设计行业、经常会存在人员进出变动的行业等,灵活用工方式在法律本质上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区别于劳动法,用工企业与劳动提供方都有较强的自由度,因此企业在此条件下能减轻隐形的员工成本。但是企业的正式员工工资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便存在一定的均衡考虑。
可见,灵活用工条件下增值税抵扣构成企业用人总成本的抵减项目,当前关于针对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支出的扣除规定相对完善。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另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二、关于允许内控机制完善的平台经济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一般要求和具体情形,在一定程度上与代表所提建议是一致的。如,《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再如,《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些规定,能够解决平台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如果允许平台企业所有经营活动均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上会造成平台企业与非平台企业之间的差异,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特别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均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利于增值税发票的规范管理,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易引发偷漏税风险。因此,建议平台企业依法依规使用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三、关于明确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因此,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比如,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兼职教师,在线下教室里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在线上平台的直播间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税,同一性质劳动,不宜区别对待。”
总结以上: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并且凭借发票抵扣,以上之外的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则在未达到500元/次情况下凭借收款凭证或代开发票免税。500元/次以上的则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不同用工模式下企业税负及风险的具体判断
1.业务外包模式,平台参与经营
业务外包模式是通过中间平台的做法,也就是实际用工单位将工作内容发包给中间平台方,中间平台再分包给个人,此种做法实际上是业务再分包。灵活用工平台为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此种情况下从劳动法角度很难认定用工企业与灵活用工人员存在劳动关系,相反,灵活用工平台与灵活用工人员存在被认定劳动关系的可能。另外,发票流业务流现金流并不符合金税三期三流一致的要求。并且如美团等互联网企业需要很大量人力,外包出去一个一个签协议难度很大。
2.代征平台模式,平台不参与经营
在此模式下,用工企业在灵活用工平台上发布需求,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注册个人信息后,由平台快速匹配和组织灵活用工人员为企业提供服务。代征平台区别于业务外包模式的分包人角色是其特点,也就是说业务并不流向代征平台,代征平台提供的作用是,代为支付工资、代扣代缴税款、提供增值税发票。此种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并且在资金流业务流发票流上符合金税三期要求。
风险
洗钱风险,主要是来源于用工公司的风险,即平台无法准确核实用工公司资金来源。
虚开风险,有些平台的技术和逻辑很差,执行也并不严格,业务真实性存在很大的风险。缺乏监督的机制。
资质风险,一般无法取得支付结算的牌照,或者获得授权,
法律风险,在发生争议后并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风险,也就是说在存在争议情况下,尽管有支付平台,但还是更倾向于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简单检索即发现若干判决:
《北京幸福颐养护理院有限公司与李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京01民终5139号
《上海撷萃集贸易有限公司与唐克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沪01民终1592号
《北京见微科技有限公司与冀红双等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京02民终4927号
法律上的障碍
1、框架的复杂设置主要原因是因为,企业希望通过平台完成税务合规的申报与抵扣,但是在进行一系列设置之后,有几个环节便使得代扣代缴与劳动法认定劳动关系存在变得重合,也就是企业不得不采取这种方式用工,但是又存在很大的风险被认为存在劳动关系。
2、中间平台资质不健全,税务机关缺乏也无力对委托代征机关进行有效监督。
相关法规: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个税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以及各地的核定和具体政策。
参考资料:
灵活用工平台的网站文献:https://www.shui5.cn/article/93/134050.html
- Author:聂明月
- URL:https://nmylaw.com/article/exampl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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